【光明艺评】经典民间故事为网络动画插上文化之翼******
近年来,一批优质网络动画作品,以丰富多样的形态、活泼新颖的手法,满足了不同年龄段网络受众的观赏需求。这些作品,以中国经典民间故事为骨架、以现代审美理念为血肉,将中国传统文化精华,巧妙融入网络动画的视听表达中,既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探索出新的内容载体,也为网络动画高质量发展,摸索出新的精神增长点。
在大胆突破表达方式的同时,网络动画创作者坚守民族审美风格,着力于用纯熟的视听手段营造醇厚隽永的中国美学意境。《中国好故事》中的《高山流水》篇,在古典意象中,讲述“独美非美,孤乐非乐”的知音之叹。《狐桃桃和老神仙》在水墨画风中,融入民俗文化和传统建筑内容。这些作品在经典民间故事与中华美学风格的融合上颇显巧思,获得了受众的追捧和业界的肯定。
以IP思维阐释经典故事,建构古今通联,彰显时代价值,是当前文艺创作的有效路径。网络动画创作者积极通过IP开发的思维路径,在经典民间故事中发掘现实意义和时代精神,实现了传统文化与当今社会的对话。例如,《故宫里的大怪兽之洞光宝石的秘密》,在普及传统知识的同时,让成长、友情、责任、梦想等教育理念,潜移默化地浸入观众心中,放大了经典的文化魅力。
接下来,我们应继续发挥网络动画制作周期短、体量灵活、成本可控的优势,拓展题材空间,深化思想内涵,探索将经典民间故事中承载的主流价值理念,以更加适合的方式传播开来的路径。
(内容摘编自《光明日报》2022年11月30日15版,作者闫伟系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编辑部副主任,李璇系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编辑)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